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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集奉社法定代理人 張桂湦被上訴人 張淳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