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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任正之間給付慰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給付慰助金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