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倫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經10日於111年4月2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則以上訴人之上訴未依法定程式為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