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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倫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照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訴之聲明(即本訴部分)請求:「⒈確認原告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簽立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法律關係不存在」,及原審就本訴部分之判決主文係:「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佐以本院109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認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認定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原審卷第35頁),據此核算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暨原審就反訴部分之判決主文係:「⒊反訴被告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應交付其為反訴原告繪製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1房屋之平面施工圖(包含原始屋況平面圖、拆除平面圖、拆除放樣平面、規劃平面尺寸圖、規劃平面圖、天花板平面圖、燈具路線位置圖、開關插座位置圖、各項立面圖、各項材質說明、水電迴路圖、空調位置圖、地板鋪面圖、新做隔間圖、剖面圖、細部大樣圖)及SketchUp電子檔案。⒋反訴被告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12萬元【計算式:60000+60000=120000】,應認上訴人就本件本訴、反訴之上訴利益合計為177萬元【計算式:0000000+12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