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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滕書強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吳玉如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就刑事判決當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亦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21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時,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遭起訴其於108年5月18日10時5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2住處,以手機上網連結至「彰化大戲院」之臉書網站(原告係彰化大戲院之放映機師),並以手機登打「…你以為背後有媽撐腰就可以顛倒是非叫國中生小孩去幫你顧機房跑去幽會,還是跑去逛街,做自家布袋戲讓整個機房空城。請台北董事長出來管理沒職業道德爛機師!」部分,業已為不另為無罪諭知等情,有108年度易字第1300號刑事案卷及判決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又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為聲請,本院刑事庭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仍以裁定移送前來,其訴為不合法,自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且該不合法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原告就該部分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可依附之訴,亦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