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 陳添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彰等間請求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