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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 告 丁瑞霖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瑞木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7元應予返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起訴時已預納13,177元,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堪認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計算式:預納13,177元-應納10,900元=溢繳2,277元)。從而,原告聲請返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