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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上 訴 人 林瑩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昌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