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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陳俊宏

陳鑫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被 告 陳鑫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鑫壟新台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陳俊宏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8,7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陳鑫壟勝訴部分,於原告陳鑫壟以新台幣266,66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0元為原告陳鑫壟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及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鑫壟80萬元,及自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追加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程序上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說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鑫壟80萬元,及自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因處理家族土地及建物之歸屬而簽立協議書,第四條約定:「陳鑫炕補貼之前田地分產全部差額款項新台幣捌拾萬元正,分期16期攤還給付兄陳鑫壟收執」,同意應補貼之前田地分產全部差額款項新台幣(下同)80萬元,分16期攤還予原告2人,16期是101年4月至102年7月,但經過16個月,原告陳鑫壟發現被告未給付任一期,遂於102年7月31日當面向被告請求給付,被告雖答應給付,且開立每張面額5萬元之支票共16張,但卻要求原告陳鑫壟承認另有欠被告359,360元,且不允許告陳鑫壟及家人繼續居住家族房屋為條件,被告親手寫聲明書要求原告簽名,被告之條件實屬無理,原告拒絕簽署此聲明書後,被告將全部支票取回,以致原告迄今分文未得,因原告在102年7月31日向被告請求,遭到被告拒絕,遲延利息應自102年8月1日起算,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依系爭協議書向被告請求該筆款項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我希望能夠與其他家族有關的事情一起處理。如果原告要付他們欠姐姐的錢,我就願意付這筆錢。我有簽協議書,有我的簽名、指印,是有「陳鑫炕補貼之前田地分產全部差額款項新台幣捌拾萬元正,分期16期攤還給付兄陳鑫壟收執」的約定,我沒有付這80萬元,原告要還我姐姐錢的事情沒有寫在協議書上,應該是陳鑫壟來要才對。102年7月31日是我主動去找原告陳鑫壟,我有要付這80萬,但我所提的條件他不答應,所以沒付這筆錢。我要跟陳鑫壟直接面對面再談這件事等語。

四、原告陳鑫壟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聲明書、支票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協議書之真正以及尚未給付原告陳鑫壟80萬元等情固不爭執,雖答辯稱如果原告要付他們欠姐姐的錢,我就願意付這筆錢,我所提的條件他不答應,所以沒付這筆錢等語,然協議書內並未將被告所辯事項列為原告陳鑫壟應同時履行之給付或取得80萬元之條件,故被告上開答辯,即非有據,倘若被告與原告陳鑫壟有其他糾紛,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謀求解決。故原告陳鑫壟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自101年4月起至102年7月止,分16期給付80萬元予原告陳鑫壟,惟至102年7月31日止仍未給付上開款項,則原告陳鑫壟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以及自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六、至於原告陳俊宏部分,因依據上開協議書所示,債權人僅為原告陳鑫壟一人,原告陳俊宏對於被告並無請求給付系爭款項之債權,原告雖變更聲明為被告給付原告陳鑫壟系爭款項,卻仍未將原告陳俊宏之訴撤回,故原告陳俊宏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鑫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併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