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李國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武昌間請求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以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後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