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 告 陳俊羽
陳彥竹上列原告與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115元,且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陳彥竹亦未在起訴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