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 告 曾月霞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鴻銘等人之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追加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回復登記納稅義務人為許鴻銘,以及備位請求撤銷系爭建物之買賣及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並回復登記納稅義務人為許鴻銘,查此項追加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5萬元,與起訴交付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640,900元,合計為新台幣1,290,9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7,050元,應補繳新台幣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