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抗 告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美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亦未提出抗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以送達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