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即被告 公業游尼法定代理人 游文顯
游文通游國勝游嘉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振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752,704 元(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補字第244 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