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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許國勝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許國楨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

張博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程序中,追加請求確認被告之祭祀公業申報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宣示判決即109年11月11日前繳納。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