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許國勝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許國楨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
張博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程序中,追加請求確認被告之祭祀公業申報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宣示判決即109年11月11日前繳納。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