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訴訟代理人 孫作棖
游登欽被 告 唐宗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發文內容為「道歉啟事-道歉人甲○○曾以「礦泉水」為發表人,於109年2月17日晚間在本花壇人俱樂部上傳武漢肺炎第19例去過車麗屋彰化金馬店,且該店店員已經發燒等文字,係屬未經查證之不實訊息一事,造成車麗屋彰化金馬店及其員工名譽、營業受影響,且容波及員工及家屬之生活等,在此向車麗屋彰化金馬店及其員工、家屬道歉。」之道歉啟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刊登國內三大報(自由、蘋果、聯合)十全廣告(1/2頁),彰化地區有線電視系統頻道10秒以上,FB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內容由原告提供之道歉啟事,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係主張略以,被告未經查證即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消息,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7日於網路散播台灣新冠肺炎確診且死亡之第19案例曾去過原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金馬門市店,且該店員工已發燒等情事,致該店來客下滑,營業收入驟減,迄今仍未平復,且該店員工及家屬還遭受旁人言語霸凌等歧視。上開情事,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字第350號簡易判決確認屬實,被告並受罪刑之宣告,爰訴請被告賠償營業損失及回復名譽等語。
二、被告聲明請求原告之訴,抗辯略以:刑案部分已確定且執行完畢。被告國中畢業,免役,任職鞋廠製造員,月薪24000元,名下沒有財產、存款,與家人共住三合院,不知道原告營業損失如何計算,願在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發文道歉。被告沒有錢,發布如刑案之訊息10分鐘就刪除了,因網路上有不認識的人說,那是未證實的謠言,該訊息發布後有多少人看到不清楚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有7萬多名成員),以「礦泉水」名義發布如上之不實訊息,有損原告彰化金馬店,已經刑案判刑等情。被告不爭執,本院亦調閱相關之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字第350號案卷核屬一致,自可信為真正。
2、原告主張被告前開犯罪行為致原告營業額及名譽受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及刊登三大報、有線電視頻道等媒體道歉部分,被告抗辯如上。本院衡諸被告所陳如刑案上傳之訊息10分鐘就刪除一節,已經證人張紫葳於刑案調查筆錄陳稱相符,堪予採取。雖社群網站訊息流傳快速、影響不容小覷,惟新冠肺炎疫情之初人心惶惶,政府機關嚴密注意,被告犯行即於不到24小時內為警調單位查獲製作筆錄且移送檢察官偵辦,亦即時於公眾報章等媒體發布為假訊息,有相關法務部調查局之網站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影響顯係即受導正。益以考量該期間正值疫情緊張,人群社交關係冰凍,政府亦廣宣非必要勿出人多之處,且要求甚多場所應戴口罩、勤洗手等極力防身之際,均足以影響民眾出門採買、消費之意願,商場頓多門可羅雀。則原告製作附卷供比較之原告彰化金馬店營業統計表及事發前後兩個月與去年同期之比較以及與鄰近台中崇德店,或原告全公司之營業額衰退比等資料,試算歸責被告應賠償300萬元。本院固堪核認原告營業有受影響,但就受損數額多少,亦難認可恣意評斷,容認此部分損失數額原告迄未舉證可採,本院亦乏憑可予核判。
3、承上,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例要旨亦值參照。從而,本院衡諸被告犯行係於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發文上傳前述不實之訊息,且於10分鐘後自行刪除,亦經警調不到24時即查獲偵辦,且即時並經報紙等媒體導正發布為不實之訊息等情狀,允認命由被告於該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發文道歉自屬合法、適當。惟原告主張另須於三大報及有線電視頻道道歉,係屬過當而難加採取。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之營業損失部分,本院尚認迄未舉證可採,且受損數額本院亦無憑難斷,應予駁回。原告主張被告應於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花壇人俱樂部發文道歉部分係適當應准;惟請求被告須於三大報及有線電視頻道道歉,則顯過當而難加准許。此外,道歉內容原告迄辯論終結仍未提出供參,本院爰命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因原告勝訴如上係屬非財產權部分之勝訴,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係屬敗訴,則此假執行之宣告自失所附驪,應予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