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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 林美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