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張值銘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被 告 黃世煒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被 告 紀家珉被 告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訴訟代理人 黃俊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黃世煒、紀家珉依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一部確定判決,與原告就雙方間「延平金鑽」建案合夥財產清算完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本件原告已就尚未裁判部分撤回起訴,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