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6號上 訴 人 施文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江東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