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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輔宣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34號聲 請 人 蘇坤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麗芬間聲請主要輔助人交付收入支出財產明細帳冊憑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