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棟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張名欽
朱俊正朱蔡秀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名欽、朱俊正、朱蔡秀良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75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拍賣期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二高標之上訴人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朱俊正、朱蔡秀良間拍賣程序之買賣關係成立。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係為求依前開本院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中之投標價額購買該次拍賣程序之不動產,則其上訴利益自應以上訴人於該次投標之金額為據。從而,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