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林弘偉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被 告 莊晴富
白景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