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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陳趙財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被 告 徐錫珍訴訟代理人 徐福隆被 告 張妙

陳傳瑾陳映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柏烽

王雪馨被 告 鐘雅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氏華

鐘育祈被 告 鐘築毅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陳黃秋菊

陳煜奇徐文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一審判決後,原告(按即本件被告陳柏烽)已提出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尚未確定,業經被告陳明並提出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段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