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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劉鶯錦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鼎育原 告 顏東華

顏敏惠顏佑儒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劉國銘

聖益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鶯錦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顏東華新臺幣肆拾萬元,連帶給付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各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劉鶯錦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顏東華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供擔保,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顏東華預供擔保,各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劉國銘為被告聖益香素食宴外燴公司(下稱聖益香公司)之司機,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上午6 時40分許,駕駛聖益香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鄉○○路00000000000路000 巷○○○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原告劉鶯錦(00年00月0日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花路451 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即貿然前行,雙方均閃避不及,原告劉鶯錦所騎乘機車之前車頭撞及被告劉國銘所駕駛車輛之左前車身,原告劉鶯錦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顏面部撕裂傷右膝撕裂傷、肋骨多處骨折併左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

(二)原告劉鶯錦因系爭傷害,自事發時起迄今,已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18,184 元、如附表二所示救護車費共計27,100元、醫療用品及洗髮費33,050元、住院看護費171,050元,並自109年10月19日起入住護理之家,至109年3月間已支出費用506,240元(每月為32,700元)。

又原告劉鶯錦因系爭傷害導致失智症,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支出鑑定費用12,000元。原告劉鶯錦因本件車禍,呈植物人狀態,未來必會持續增加必要費用,而其自107年11月至108年8月止,支出醫療費用299

,527元及回診救護車費用24,200元,平均每月支出31,968元,故請求被告給付將來醫療及救護車費5,606,931元【計算式:每月31,968元平均餘命21年霍夫曼係數21年係數

14.616】、未來支出之看護費用5,735,318元【計算式:每月32,700元平均餘命21年霍夫曼係數21年係數14.616】,並請求給付精神慰藉金2,000,000元,以上金額總計14,609,873元。再者,原告劉鶯錦為本件車禍肇事主因,故減免被告劉國銘應給付損害金額60%後,請求給付5,843,949元(計算式:14,609,873元40%≒5,843,949 元)。又被告劉國銘受雇於被告聖益香公司,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不法侵害原告劉鶯錦之權利,被告聖益香公司自應負僱佣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劉鶯錦5,843,949元。

(二)原告顏東華為原告劉鶯錦之配偶,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均為原告劉鶯錦之子女,基於上開家屬關係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之身分法益已受到侵害,且須持續終身照顧原告劉鶯錦,情節自屬重大,爰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顏東華、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等4人(下稱顏東華等4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150萬元,經減免被告之賠償責任60 %後,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40%=60萬元)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鶯錦5,843,949 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顏東華等4人各60萬元,及各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以:被告劉國銘於事發時,欲前往被告聖益香公司辦桌地點,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同意給付原告劉鶯錦已支出之醫療費用518,184元、救護車費27,100元、醫療用品及洗髮費33,050元、住院看護費171,050元、護理之家費用506,240元等費用,然就未來醫療費及救護車費用認為應以每月1 萬元計算。又被告劉國銘僅需負擔20%過失責任等語置辯。被告聖益香公司另辯稱:原告劉鶯錦或許有輕生念頭,故於事發時未踩煞車,直接撞擊被告劉國銘所駕駛車輛,導致發生車禍等語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劉國銘為被告聖益香公司之司機,於107年7月31日上午6時40分許,駕駛被告聖益香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彰花路451 巷口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原告劉鶯錦(00年00月0 日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花路451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即貿然前行,雙方均閃避不及,原告劉鶯錦所騎乘機車之前車頭撞及被告劉國銘所駕駛車輛之左前車身,原告劉鶯錦因而人車倒地,受有系爭傷害,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

(二)被告劉國銘上揭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791 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劉國銘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三)原告劉鶯錦因系爭傷害,至109年4月20日已支出醫療費用518,184元、救護車費27,100元、醫療用品及洗髮費33,050元、住院看護費171,050元。

(四)原告劉鶯錦因系爭傷害導致失智症,致其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支出鑑定費用12,000元。

(五)原告劉鶯錦自107年10月19日入住信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至109年3月間已支出506,240元,每月費用為32,700元。

(六)原告劉鶯錦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2,090,145元。

(七)原告劉鶯錦之平均餘命以21年計算。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二)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擔與有過失比例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1.查本件被告劉國銘於前揭時地,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駕車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因而與原告發生碰撞,使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並導致失智症,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經本院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劉國銘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劉國銘於事發時,係駕車前往被告聖益香外燴地點從事工作,則被告劉國銘係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上述權利,故原告主張聖益香公司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與被告劉國銘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2.就原告劉鶯錦各項請求分述如下:①原告劉鶯錦請求被告給付其因受有系爭傷害,並導致失智症

,致其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需長期專人照護,自107 年10月16日起入住護理之家,因而支出醫療費518,184元、救護車費27,100 元、醫療用品及洗髮費33,050元、住院看護費171,050元、護理之家費用506,240元、鑑定費用12,000元等部分,業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223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自應准許。

②原告劉鶯錦主張其有長期專人照護之必要,自109年10月16

日起入住護理之家,每月支出32,7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4月起至其死亡止,以其平均餘命21年計算之將來看護費用5,735,318 元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此計算,原告所得請求將來21年之看護費,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金額為5,735,345元【計算式:32,700元×12月×14.00000000(年別單利5%第2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 5,735,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被告一次給付護理之家費用5,735,318元,係於上開範圍內,應予准許。

③將來之醫藥費用,只要係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

,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以被害人已實際支出者為限(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呈植物人狀態,未來增加之必要費用,雖尚未實際支出,仍得於本件預先請求賠償,是原告請求將來之醫藥費及救護車費,即屬有據。原告主張其自107年11月至108年8月止,支出醫療費用299,527元及回診救護車費用24,200元,平均每月支出31,968元,故請求被告給付將來醫療及救護車費用5,606,931 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應以每個月1萬元計算等語。查原告於109年10月19日自彰化基督教醫院出院,並於同日入住信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可認其自斯時起傷勢及病況較趨穩定,應以該時間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關費用支出,作為將來醫療費之給付標準,較屬適當。至被告辯稱應以每個月1 萬元計算等語,並未提出任何理由及依據,自難憑採。又原告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09年3月21日止,約1年5 月期間,支出醫療費共計377,601 元(即附表一編號A33至A92之加總)、救護車費共計27,100元(即附表二之加總),平均每月支出醫療費及救護車費合計為23,806元【計算式:(377,601元+27,100 元)÷17月=23,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所得一次請求將來21年之醫療費及救護車費,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4,175,401元【計算式:23,806元×12月×14.00000000(年別單利5%第2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4,175,40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④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劉鶯錦於車禍發生時為64歲餘,正值退休安享晚年之際,遇此事故受有上開嚴重傷勢,歷經住院及數次手術治療,仍呈植物人狀態,可見其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參酌原告劉鶯錦為專科畢業,已退休,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及數筆投資、107年度利息及股利所得為46,433 元;被告劉國銘則為高中畢業、月薪3萬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共3筆(公同共有)、子女均已成年;被告聖益香公司資本總額為500 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8、218 頁),並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見本院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卷宗【下稱附民卷】第25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3至197、211 頁),再考量被告劉國銘之過失情節、原告劉鶯錦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劉鶯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係屬適當。

⑤綜上,原告劉鶯錦得請求金額合計為11,178,343元(計算式

:醫療費518,184元+救護車費27,100 元+醫療用品及洗髮費33,050元+住院看護費171,050元+護理之家費用506,240元+鑑定費用12,000元+將來護理之家費用5,735,318 元+將來醫療及救護車費4,175,401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13,178,343元)。

3.原告顏東華為原告劉鶯錦之配偶,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均為原告劉鶯錦之子女,有戶籍謄本可稽(見附民卷第17頁至20頁),其等因原告劉鶯錦受有系爭傷害後呈植物人狀態,已無法享有生活扶持與孝親之情,自屬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是原告顏東華等4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等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係屬可採。審酌原告顏東華為國小畢業,已退休,名下有房屋及數筆投資;原告顏鼎育為碩士畢業,擔任教師,每月收入約64,000元,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有數筆投資;原告顏敏惠為大學畢業,任職於信用合作社,每月收入約39,000 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有數筆投資;原告顏佑儒為大學畢業,擔任電子工程師,每月收入約33,000元,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8頁),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顏東華等4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9至210頁),再徵諸前開被告之身分、地位與經濟資力,及被告劉國銘駕車應負過失情節、原告顏東華等4 人基於其與原告劉鶯錦間家屬關係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且日後需長期照護原告劉鶯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顏東華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各8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二)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擔與有過失比例為何?

1.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又前揭汽車之定義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告劉國銘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原告劉鶯錦則有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之過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參諸本件車禍事故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後認定:

「原告劉鶯錦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道車未暫停注意停讓右方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劉國銘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無號誌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有上開行車事故鑑定會彰化縣區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237至239頁)。又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二)及現場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227至235頁),原告劉鶯錦騎乘機車在彰花路451 巷,被告劉國銘則駕車行駛在其右方幹線道之彰花路,兩車撞擊點約在上開交叉路口中央處,由原告劉鶯錦所騎機車前車頭撞擊被告劉國銘之左側車頭,可見該2 人行車甫穿越交叉路口時,隨即發生碰撞,足見其等應係均未注意對方來向而直接撞擊。至被告聖益香公司辯稱:原告劉鶯錦或許有輕生念頭,於事發時未踩煞車,直接撞擊被告劉國銘所駕駛車輛,導致發生車禍云云。然依上開事故現場照片所示,彰花路451 巷右側與彰花路交叉口處,設置有電線桿及反光鏡,堪認原告劉鶯錦應係因上開物品阻擋右側視線,而未注意其右側被告劉國銘所駕駛車輛,而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劉鶯錦係故意肇事,是其此部分抗辯,難以採認。準此,本院審酌雙方行車路權、肇事原因及過失程度,認本件車禍之發生由原告劉鶯錦負60%、被告劉國銘則負擔40%之過失責任,係屬合理。又依過失相抵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60%後,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劉鶯錦之金額為5,271,337元(計算式:13,178,343元×40%=5,271,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原告顏東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40萬元(計算式:100 萬元×40%=40萬元);應給付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各32萬元(計算式:80萬元×40%=32萬元)。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查原告劉鶯錦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2,090,14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前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劉鶯錦之數額扣除上開已領得之保險理賠金後為3,181,192元(計算式:5,271,337元-2,090,145元=3,181,192元);逾此數額所為請求,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劉鶯錦3,181,192 元,連帶給付原告顏東華4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顏鼎育、顏敏惠、顏佑儒各32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19日起(見附民卷第35、36頁所附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命被告給付金額合併已逾50萬元,法院對之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考)。又兩造均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本無庸繳付訴訟費用,而本件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亦無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與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表一:醫療費用明細表┌──┬─────┬───────┬─────┬───────┐│編號│就診日期 │就醫地點 │項目 │自付金額 ││ │ │ │ │(元:新臺幣)│├──┼─────┼───────┼─────┼───────┤│A1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05 │├──┼─────┼───────┼─────┼───────┤│A2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000 │├──┼─────┼───────┼─────┼───────┤│A3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00 │├──┼─────┼───────┼─────┼───────┤│A4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94 │├──┼─────┼───────┼─────┼───────┤│A5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費用 │98,230 ││ │至 │ │ │ ││ │107.10.19 │ │ │ │├──┼─────┼───────┼─────┼───────┤│A6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費用 │34,185 ││ │至 │ │ │ ││ │107.10.19 │ │ │ │├──┼─────┼───────┼─────┼───────┤│A7 │107.07.3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費用 │3,719 ││ │至 │ │ │ ││ │107.10.19 │ │ │ │├──┼─────┼───────┼─────┼───────┤│A8 │107.08.0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9 │107.08.0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0 │107.08.04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1 │107.08.06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2 │107.08.0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3 │107.08.0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4 │107.08.0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5 │107.08.10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6 │107.08.1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7 │107.08.1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8 │107.08.14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19 │107.08.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0 │107.08.16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1 │107.08.1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2 │107.08.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3 │107.08.20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4 │107.08.2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5 │107.08.2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6 │107.08.24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7 │107.10.0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8 │107.10.0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29 │107.10.0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30 │107.10.1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31 │107.10.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32 │107.10.1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33 │107.10.19 │信生醫院 │門診費用 │500 │├──┼─────┼───────┼─────┼───────┤│A34 │107.10.19 │信生醫院 │門診費用 │210 │├──┼─────┼───────┼─────┼───────┤│A35 │107.10.2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10 │├──┼─────┼───────┼─────┼───────┤│A36 │107.10.2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60 │├──┼─────┼───────┼─────┼───────┤│A37 │107.11.0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454 │├──┼─────┼───────┼─────┼───────┤│A38 │107.11.0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00 │├──┼─────┼───────┼─────┼───────┤│A39 │107.11.1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20 │├──┼─────┼───────┼─────┼───────┤│A40 │107.11.2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640 ││ │至 │ │ │ ││ │107.12.03 │ │ │ │├──┼─────┼───────┼─────┼───────┤│A41 │107.11.2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費用 │112,507 ││ │至 │ │ │ ││ │107.12.03 │ │ │ │├──┼─────┼───────┼─────┼───────┤│A42 │107.12.0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38 │├──┼─────┼───────┼─────┼───────┤│A43 │107.12.1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50 │├──┼─────┼───────┼─────┼───────┤│A44 │107.12.1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45 │107.12.1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66 │├──┼─────┼───────┼─────┼───────┤│A46 │107.12.2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60 │├──┼─────┼───────┼─────┼───────┤│A47 │107.12.2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88 │├──┼─────┼───────┼─────┼───────┤│A48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648 │├──┼─────┼───────┼─────┼───────┤│A49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00 │├──┼─────┼───────┼─────┼───────┤│A50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51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52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3 │108.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4 │108.01.23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5 │108.01.26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6 │108.02.0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7 │108.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58 │108.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648 │├──┼─────┼───────┼─────┼───────┤│A59 │108.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60 │108.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00 │├──┼─────┼───────┼─────┼───────┤│A61 │108.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65 │├──┼─────┼───────┼─────┼───────┤│A62 │108.02.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63 │108.02.26 │烏日林新醫院 │門診費用 │260 │├──┼─────┼───────┼─────┼───────┤│A64 │107.11.05 │烏日林新醫院 │門診費用 │150 │├──┼─────┼───────┼─────┼───────┤│A65 │107.11.05 │烏日林新醫院 │門診費用 │400 │├──┼─────┼───────┼─────┼───────┤│A66 │108.05.0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92 │├──┼─────┼───────┼─────┼───────┤│A67 │108.03.16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費用 │102,569 ││ │至 │ │ │ ││ │108.05.02 │ │ │ │├──┼─────┼───────┼─────┼───────┤│A68 │108.05.2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69 │108.03.0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00 │├──┼─────┼───────┼─────┼───────┤│A70 │108.06.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70 │├──┼─────┼───────┼─────┼───────┤│A71 │108.06.2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72 │108.06.2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320 │├──┼─────┼───────┼─────┼───────┤│A73 │108.07.20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74 │108.08.17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75 │107.11.05 │烏日林新醫院 │門診費用 │150 │├──┼─────┼───────┼─────┼───────┤│A76 │107.11.05 │烏日林新醫院 │急診費用 │400 │├──┼─────┼───────┼─────┼───────┤│A77 │107.11.05 │烏日林新醫院 │住院費用 │71,310 ││ │至 │ │ │ ││ │107.11.21 │ │ │ │├──┼─────┼───────┼─────┼───────┤│A78 │108.08.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20 │├──┼─────┼───────┼─────┼───────┤│A79 │108.08.3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200 │├──┼─────┼───────┼─────┼───────┤│A80 │107.12.04 │信生醫院 │醫療費用 │800 │├──┼─────┼───────┼─────┼───────┤│A81 │108.01.15 │信生醫院 │醫療費用 │200 │├──┼─────┼───────┼─────┼───────┤│A82 │108.10.12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83 │108.11.09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84 │108.11.30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704 │├──┼─────┼───────┼─────┼───────┤│A85 │109.01.18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86 │109.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87 │109.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00 │├──┼─────┼───────┼─────┼───────┤│A88 │109.02.15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50 │├──┼─────┼───────┼─────┼───────┤│A89 │109.03.14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90 │109.03.14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898 │├──┼─────┼───────┼─────┼───────┤│A91 │109.03.21 │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費用 │120 │├──┼─────┼───────┼─────┼───────┤│A92 │107.11.21 │烏日林新醫院 │住院費用 │71,310 │├──┴─────┴───────┴─────┼───────┤│ 合計 │518,184 │└──────────────────────┴───────┘

附表二:救護車費用明細表┌──┬─────┬───────┬─────┬───────┐│編號│就診日期 │地點 │項目 │金額 ││ │ │ │ │(元:新台幣)│├──┼─────┼───────┼─────┼───────┤│B1 │107.10.19 │彰化基督教醫院│救護車費用│700 ││ │ │至信生醫院 │ │ │├──┼─────┼───────┼─────┼───────┤│B2 │107.10.29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3 │107.11.03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4 │107.11.21 │烏日林新醫院至│救護車來回│2,500 ││ │ │彰化基督教醫院│費用 │ │├──┼─────┼───────┼─────┼───────┤│B5 │107.12.03 │彰化基督教醫院│救護車費用│700 ││ │ │至信生醫院 │ │ │├──┼─────┼───────┼─────┼───────┤│B6 │107.12.08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7 │107.12.15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8 │107.12.19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9 │107.12.24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費用│700 ││ │ │基督教醫院 │ │ │├──┼─────┼───────┼─────┼───────┤│B10 │107.12.24 │彰化基督教醫院│救護車費用│700 ││ │ │至信生醫院 │ │ │├──┼─────┼───────┼─────┼───────┤│B11 │108.01.18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2 │108.01.23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3 │108.01.26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4 │108.02.02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5 │108.02.15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6 │108.02.18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7 │108.03.09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18 │108.05.02 │中華院區至信生│救護車費用│700 ││ │ │醫院 │ │ │├──┼─────┼───────┼─────┼───────┤│B19 │108.06.15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B20 │109.03.14 │信生醫院至彰化│救護車來回│1,400 ││ │ │基督教醫院 │費用 │ ││ │ │ │ │ │├──┼─────┼───────┼─────┼───────┤│B21 │107.11.05 │信生醫院至烏日│救護車來回│1,500 ││ │ │林新醫院 │費用 │ ││ │ │ │ │ │├──┴─────┴───────┴─────┼───────┤│ 合計 │27,100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