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施再輝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複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被 告 黃寶珍
林文和 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黃寶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32,44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寶珍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聖煇家具廠之負責人,該家具廠址設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獨立鐵皮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經營各種木材家具之加工、製造及買賣事業,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中午12時35分許,被告林文和指示受僱人即被告黃寶珍在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後方燃燒雜草、樹枝,竟未注意火勢,火星飄至系爭建物西面鐵皮牆由南向西起算第1個窗戶附近,引燃系爭建物內可燃物擴大延燒(下稱本件火災),導致存於系爭建物內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45萬5,444元之木材原料、398萬8,000元機械設備遭損毀,火勢撲滅後伊需支出清除火場費用26萬2,828元、修復監視設備費用19萬9,000元、電線管路53萬4,114元、消防設備4萬8000元、堆高機52萬元,並受有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失18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侵權行為,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858萬54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2人乃夫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被告黃寶珍固有於上開
時間在住處後方空地燃燒雜草、樹枝致引發本件火災,然其並非受被告林文和指示,案發當日被告林文和乃出外登山健行,原告請求被告林文和負侵權行為責任,應無理由。
㈡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建物內遭燒損之物品數量與本件火災
發生時之價值為何,亦未說明其主張者為重購設備或修復費用,且原告之機械設備、原料、管線等均非新品,如請求修復費用,應計算折舊價額。又系爭建物坐落土地為農牧用地,顯然不得為工廠使用,聖煇家具廠復無營業登記,未合法申請工廠登記,原告本不得於系爭建物內從事家具生產與製造,被告否認原告受有停業損失180萬元。
㈢系爭建物為金屬烤漆浪板,顯然不會因乾枯樹枝燃燒之零星
火星飄落而燃燒,然因系爭建物起火處堆積過多木屑,導致木屑引燃延燒;又原告若於系爭建物從事家具加工,應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規範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依法應配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原告並未依法設置,均導致損害之擴大,原告就本件火災所致之損失亦有與有過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於系爭建物內經營未為工廠及營業登記之家具工廠,被
告黃寶珍於上開時地燃燒雜草、樹枝時未注意火勢,火星飄至系爭建物西面鐵皮牆由南向西起算第1個窗戶附近,引燃系爭建物內可燃物並向四周擴大延燒,系爭建物因此燒燬,為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現場照片在卷為憑(見卷一第67至158頁、181至185頁、249至339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林文和就本件火災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1.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和為被告黃寶珍之雇主、或授意被告黃寶珍焚燒樹枝稻草,就本件火災所生之損害亦需連帶負責云云,為被告林文和所否認。查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林文和經營何事業,被告黃寶珍有無在該事業任職,以及被告2人間是否為僱傭關係。又被告2人乃配偶,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為憑(見卷一第43、45頁),益徵被告2人應非僱傭關係,難認原告主張有據。再本件火災發生日期為108年10月20日星期日,被告林文和當日前往溪頭健行,此有被告林文和提出之溪頭自然園區溪頭之友管理系統刷卡資料為憑(見卷一第177頁),是案發當日被告林文和不在渠等之埔鹽鄉住處而外出遊玩,難認被告林文和有何與被告黃寶珍共同焚燒樹枝稻草或授意被告黃寶珍之行為,原告主張渠等2人為共同行為人亦屬無據。
2.原告復主張被告林文和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火災係因被告黃寶珍在住家後方空地燃燒樹枝、稻草之行為所致,並非被告等之建築物有何設置或保管不當所致,原告依上開規定主張被告林文和應負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黃寶珍賠償部分:
1.被告黃寶珍於上開時地,因過失行為導致本件火災,使原告受有損失,且被告黃寶珍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為被告黃寶珍所不爭執,然爭執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損害而言,其應回復者,即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基於民法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被害人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裁判意旨、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有明定。尋繹此項規定之旨趣,乃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其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故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於此情形,法院應本諸降低證明標準及裁量評價之交互作用,依循公平原則,確定損害之數額(含折舊之比例),以利當事人實體權利之保護。而關於折舊部分之計算,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主要係用於稅法之核算,固有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設備、物品之使用年限及折舊方式,然實際上房屋建築或物品超過該耐用年數表之使用年限而仍能正常使用之情形,所在多有,該耐用年數表就司法民事賠償並無拘束力,以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計算之金額亦非等同於實際價值,受損人縱未能舉證證明燒燬物之狀態、購置時間或價格,法院仍得參酌物品供使用之久暫、使用方式、火災現場狀況、災後殘餘物之相關照片等證據資料,及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合理推斷其財產價值。
2.原告請求系爭建物內財物損失部分:⑴查原告於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稱:系爭建物材質為鋼構鐵
皮建物,為木材、板材加工製作及原料、實木堆放區,建物內置有木作半成品、木作合成板90片、松木木材、成品橡木門片含松木門片、半成品松木木材、木心板、實木木板、木片封邊條、實木藝品、4大箱4尺棧板、油壓拖板車,亦有電器如冰箱、冰櫥、熱水爐、食品震動機、變電機、工業電扇、排煙電扇、空氣壓縮機、堆高機、伸降機、裁板機、壓台、鑽孔機、填刨機、集塵器、工空槍等,工廠內亦有監視器、消防受信總機、偵煙探測器、滅火器等語(見卷一第104、105頁)。又系爭建物於火災發生後,確有如附表一所示機器、附表三所示之水電、消防、監視設備,及部分附表二所示原料受燒或燒損之殘骸等節,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卷一第249至339頁),堪信本件火災發生時,確有如附表一、三及部分附表二之物品存放於系爭建物內因而毀損。
⑵至於上開物品因本件火災而減損之價值為何,原告未能提出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之購買憑證以證明事故發生時之價值,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原告因本件火災受損之財物價值、目前殘值與修復費用為何,據覆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器,現場仍保有鑑定標的之殘骸,就殘骸中可見機器設備名牌所載之年份,無名牌者則以原告承租進駐系爭廠房即83年起算,系爭機器於本件火災前仍可使用,故認定該機器設備仍有可使用性,然因已使用一定年數,效率與良率受一定程度影響,應反應於機器折舊,該機器設備於事故發生前之合理價值如附表一所示,而火災後依現場勘查,本案機器已屬燒毀,縱可修復,修復費用亦高於機器原有價值,因認已無法維修,又系爭機器大都為金屬製品,雖有回收價值,但回收時需支出切割或其他處理費用,與回收殘值相當,故附表一機器之剩餘價值為0元;附表二之原料均為原告經營木材工廠之原料,均可為生產使用,除有證據證明原告工廠營業狀況不佳,否則並無存放過久而以基礎折扣作為折舊之評估,又系爭原料因火災均有受燒情形,縱使未經火損,亦可能因煙燻或水害而影響合理使用性,因此原料之殘值為0元;系爭建物於火災後已呈半毀狀態,室內監視設備、消防器材、水電裝潢均已燒毀,無法判斷原有設置,但依現場殘骸可認現爭建物內之插座、監視器及開關、變電箱之位置,但原告並未提出原始水電裝潢之項目及圖說等資料,無法評估火災前水電裝潢之合理費用,至於修復費用則如附表三所示等語,有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外置鑑定報告)。
⑶本院審酌附表二之大龍木部分,固有受燒損之原木照片及原
告提出送貨單影本在卷為憑(見卷一第21、143、144頁,鑑定報告第42頁)。然觀諸原告提出之大龍木送貨單為104年8月購買,單價為400元、總價為85萬1700元,可見該品項數量龐大,係供原告營業使用;而原告自購入迄本件火災發生時已有4年,衡情原告之木材及家具工廠既有營業,其購入原料後應已使用部分,是原告主張遭火災毀損之大龍木數量為104年購入之原木全部,難認有據,然此部分原告確實受有損害,但損害難以計算,為公平計,法院自得依上開規定,審酌卷內事證,循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自由心證認定原告所受損害數額。參酌現場遺留之原木數量與燒損殘跡,以及原告於108年9月、10月之銷售額41萬8204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為憑(見卷一第361頁),堪認原告於案發前營業狀況尚佳,則本件龍木因本件火災燒毀之價值,以42萬元為當。再附表三所列項目之受損金額,鑑定人所認之損失金額為新品評估之金額,且因鑑定人未取得原始水電裝潢之項目與圖說資料,無法評估火災事故前之合理價格等語,業據鑑定報告記載明確(見鑑定卷第
54、57頁)。惟系爭建物遭被告黃寶珍失火毀損時,已使用達20餘年,原告具狀稱監視設備無購買發票留存,水電設備應扣除折舊等語(見卷一第386頁、卷二第17頁),是附表三水電裝潢部分,原料之費用共計26萬1,750元(計算式:401,750-140,000=261,750),已逾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定率遞減法殘值1/10為計,應為2萬6,175元,加計工資費用14萬元,應為16萬6,175元。攝影器材部分,原料之費用共計1萬5,400元,應扣除折舊費用以1,540元計算,加計工資4,500元,此部分損害應為6,040元。
⑷至於被告抗辯無法確認本件火災發生前附表二封邊條、橡木
百葉門、紐松門片之數量,以及附表三之消防器材已使用相當時間,應扣除折舊云云。查原告主張封邊條於事故發生前係存放房間內之手動貼邊機旁,橡木百頁門、紐松門片係存放在2樓夾層,但事故發生後,鑑定人至現場勘查夾層只剩骨架,系爭建物內確有殘餘之封邊條、橡木百頁門、紐松門片等受損痕跡遺留,且鑑定人評估上開物品之數量確可存放於原告指稱之空間等節,此有鑑定報告在卷為憑(見鑑定報告第41、42、50頁)。本院審酌封邊條、橡木百葉門、紐松門片均屬易燃物,原告本不易舉證受損數量,故鑑定人以空間合理性評估應屬客觀合理,兼衡上開物品乃家具工廠經常使用之原料及材料,故該工廠於事故發生前存放原告所指如附表二所示之數量應與常情無違,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又系爭建物於事故發生前1年之107年11月12日曾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經檢查不符規定之部分均已修復等節,業據證人即消防設備師楊忠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卷二第118頁),並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改善計畫書在卷可稽(見卷二第31至67頁),足認附表三所示消防設備於本件火災發生前1年曾為檢修而於有效使用期限內,因本件火災全數毀損,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附表三所示之消防器材費用,應屬有據。
⑸綜上,原告因本件火災所致之物品毀損價值,應為191萬5,55
0元(計算式:815,000+880,335+220,215=1,915,550)。
3.原告請求清除火場費用部分:被告抗辯本件火場清除費用係由訴外人即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詹啟仁支付,詹啟仁已另案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提出另案起訴狀為憑(見卷一第199至203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不爭執該費用為詹啟仁支出等語(見卷二第232頁),是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難認有據。
4.原告請求不能營業損失部分:⑴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利益,民法第216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於系爭建物經營聖煇家具廠,然未提出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及核定資料,難以認定原告之營利所得為何。又原告經營之聖煇家具批發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101年6月25日註銷稅籍登記一事,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9年7月14日函文在卷為憑(見卷一第347頁),是原告於註銷商業登記、稅籍登記後,實無證據證明其歷年營業額及扣除成本、費用之營業淨利為何,原告雖提出其於108年9月、10月經國稅局核定之違章銷售額為41萬8,204元(見卷一第361頁),主張確有營業損失云云,然原告縱使因本件火災未能營業,其所受損失應為營業額扣除未為營業行為而無須支出之成本、費用,即其營業淨利,而非其銷售金額,是原告並未證明其營業所得為何,尚難以該營業額認定其營業損失。
⑵又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
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3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204601780號令修正發布,本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查系爭建物之樓層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此有彰化縣消防局回函在卷可參(見卷一第397頁),原告在系爭建物經營家具製造工廠,應需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又違反土地管制規定者,不得辦理工廠登記,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未依第28條之5第1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2款、第28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建物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此有地籍謄本在卷為據(見卷一第373頁),依法無法申辦一般工廠登記。再原告如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28條之1至28條之5規定,得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納管,依法改善可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然上開地號土地上之工廠迄今未辦理登記工廠納管相關事宜等情,業據彰化縣政府109年12月15日府綠工字第1090439089號函覆明確(見卷一第403頁)。可信原告係違法於農地設立工廠,且於系爭火災發生後,仍未辦理工廠納管,則依上開規定,應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是原告自系爭火災發生後,既無在系爭建物經營家具工廠之權利,自難認有何營業損失,從而,原告請求營業損失180萬元應屬無據。
㈣原告就損害之擴大應有與有過失: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高度、中度或低度危險之工作場所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500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2.查本件火災之起火點在系爭建物西面牆由南向西算第1個窗戶附近,火煙沿鐵皮屋縫隙竄入建築內引燃系爭建物牆面與C型鋼凹槽內之木質粉塵,再擴大延燒木質隔間板材及隔間內之可燃物,木質粉塵為火勢擴大燃燒之可燃物等情,業據彰化縣消防局109年12月11日彰消調字第1090033683號函覆明確,並有現場照片為憑(見卷一第398、399、135至137頁)。參以原告於消防局詢問時稱:系爭建物主要是木材、板材加工製作工廠,廠房只有星期一、五運作,伊會整理環境,但牆面多少會有木屑、粉塵堆積、附著,伊定時會用掃把及空氣壓縮機整理牆面等語(見卷一第105、106頁)。是系爭建物既為鋼鐵構造,屬於不燃材料,然因起火處之窗戶、鋼槽內有木屑與粉塵堆積,致鐵皮建物無法有效阻隔外來之火星,引燃建物內粉塵而擴大延燒,則原告未妥善清理系爭建物開口處之木屑粉塵,應為損害擴大之原因之一。
3.又原告在系爭建物經營家具工廠,建物內擺放大量木板、木材等易燃物品,應屬消防安全法規定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之高度危險場所,系爭建物內有一夾層存放木材原料,經消防人員勘查建物之樓層與面積,其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依法應設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手動報警設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及排煙設備等節,業據彰化縣消防局函覆明確(見卷一第397、398頁),然系爭建物內並未設置室內消防栓,此有原告提出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表在卷為憑(見卷二第43頁)。證人楊忠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室內消防栓的滅火原理是拉水袋,用水來降溫,如果有室內消防栓對於減低損害多少有點幫助等語(見卷二第119頁)。是原告未依消防法規之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對於本件火災損失之擴大,亦有因果關係。
4.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黃寶珍違法在室外燃燒樹枝、稻草,導致火星飄散至系爭建物,又因系爭建物未完全密閉且開口處堆積木屑粉塵,火星引燃木屑粉塵後延燒至建物內部易燃隔間,復無適當之室內消防栓降低溫度,導致本件火災燒毀建物內原告之財物,是本件火災被告黃寶珍應負80%之責任、原告應負20%之與有過失責任,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黃寶珍賠償之金額應為153萬2,440元(計算式:0000000×80%=1,532,440)。
5.原告雖抗辯系爭建物已通過消防安全檢驗,應無設置消防設備不足之情形等語。查本院函詢彰化縣消防局系爭建物如供木材加工作業場所使用,應設置如何之消防安全設備,據覆略以:經勘查系爭建物之樓層與面積,其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設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備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手動報警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與排煙設備,而火災調查人員於現場勘查時,僅發現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滅火器等語(見卷一第397頁),是原告自有未依消防安全法規設置消防設備之缺失。至原告提出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固記載系爭建物之樓地板面積為480㎡、夾層206㎡(見卷二第309頁),然證人楊忠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面積是以布尺去拉的,伊是量建築物裡面實際長度、寬度等語(見卷二第120頁)。本院審酌系爭建物應符合如何之消防法規,應以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消防局之認定為準,且原告明知系爭建物包含大面積夾層,樓地板面積已超過500平方公尺,復存放大量易燃物品,自應設置有效降低火場溫度之消防設備如室內消防栓等,原告上開所辯,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黃寶珍因過失燒毀系爭建物內原告所有之財物,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黃寶珍賠償,應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寶珍給付153萬2,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9日(見卷一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一:機器設備項目 品名 規格 數量 單位 合理單價 合理複價 被告應賠償金額 1 重型電腦裁板機 10尺 1 台 $480,000 $480,000 同左 2 自動裁板機 10尺 1 台 $150,000 $150,000 同左 3 手動貼邊機 1 台 $10,000 $10,000 同左 4 空壓機 5馬 4 台 $5000 $20,000 同左 5 集塵機 3 台 $1,500 $4,500 同左 6 油壓立式鑽孔機 3x6 2 台 $13,000 $26,000 同左 7 鑽床 6分 2 台 $2,500 $5,000 同左 8 高速鉋花機 1 台 $2,500 $2,500 同左 9 單立軸 1 台 $4,000 $4,000 同左 10 倒孔台 3尺 1 台 $7,000 $7,000 同左 11 油壓壓合機 4 x 6 1 台 $7,000 $7,000 同左 12 立式砂帶機 1 台 $20,000 $20,000 同左 13 圓鋸機 2 台 $1,000 $2,000 同左 14 油壓升降台 3 x 6 1 台 $17,000 $17,000 同左 15 台勵福 2.5T 全新堆高機 1 台 $60,000 $60,000 同左 合計 $815,000 同左附表二:木材原料類別 品項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被告應賠償金額 合板 合板(尺寸:4尺x 8尺x 1分) 114 片 $150 $17,100 同左 合板(尺寸:4尺x 8尺x 4分) 10 片 $480 $4,800 同左 木心 A木心(尺寸:4尺x 8尺x 6分) 91 片 $500 $45,500 同左 B木心(尺寸:4尺x 8尺x 6分) 63 片 $600 $37,800 同左 密迪板 密迪板(尺寸:4尺x 4尺x 8分) 7 片 $850 $5,950 同左 密迪板(尺寸:4尺x 8尺x 5分) 7 片 $400 $2,800 同左 密迪板(尺寸:4尺x 8尺x 4分) 17 片 $320 $5,440 同左 密迪板(尺寸:4尺x 8尺x 3分) 6 片 $300 $1,800 同左 密迪板(尺寸:4尺x 8尺x 2分) 22 片 $300 $6,600 同左 密迪板(尺寸:4尺x 8尺x 1分) 29 片 $130 $3,770 同左 碳化 碳化板(尺寸:4尺x 8尺x 5分) 2 片 $1,600 $3,200 同左 碳化板(尺寸:4尺x 8尺x 3分) 20 片 $950 $19,000 同左 塑合板 塑合板(尺寸:4尺x 8尺x 8分) 27 片 $420 $11,340 同左 塑合板(尺寸:4尺x 8尺x 5分) 4 片 $350 $1,400 同左 塑合板(尺寸:4尺x 8尺x 4分) 60 片 $300 $18,000 同左 封邊條 1060-23 220 Y $120 $26,400 同左 147-25 200 Y $120 $24,000 同左 147-13 200 Y $120 $24,000 同左 153-30 60 Y $120 $7,200 同左 1300-11 213 Y $70 $14,910 同左 9289 275 Y $75 $20,625 同左 其他 橡木百頁門(尺寸:3.25尺x 1尺x 1寸) 150 片 $530 $79,500 同左 紐松門片(尺寸:5.05尺x 1.3尺x 1寸) 120 片 $660 $79,200 同左 大龍木 血龍木 2129.25 $400 $851,700 420,000 合計 $1,312,035 880,335附表三:水電、消防、監視器設備:
水電裝潢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被告應賠償金額 1 2½ PVC管 10 支 $250 $2,500 2萬6,175 2 2 PVC管 12 支 $180 $2,160 3 80 電線 150 M $280 $42,000 4 50 電線 135 M $180 $24,300 5 3P225A大型開關 2 組 $1,600 $3,200 6 2P75A大型開關 6 組 $950 $5,700 7 3P30A大型開關 12 組 $350 $4,200 8 2x2 開關箱 3 座 $1,200 $3,600 9 25HP變相器 1 台 $30,000 $30,000 10 熱水器 1 台 $5,800 $5,800 11 38電線 120 M $110 $13,200 12 22電線 6 捲 $5,000 $30,000 13 14電線 8 捲 $2,300 $18,400 14 8.0x3電纜 4 捲 $6,100 $24,400 15 5.5x3電纜 3 捲 $3,000 $9,000 16 2.0x3電纜 3 捲 $2,000 $6,000 17 2.0電纜 12 捲 $950 $11,400 18 2P30A 無溶絲開關 10 組 $100 $1,000 19 2P50A無溶絲開關 7 組 $190 $1,330 20 2P30A無溶絲開關 14 組 $170 $2,380 21 1.5x1.5開關箱 5 組 $800 $4,000 22 2P20A 無溶絲開關 13 組 $100 $1,300 23 4尺吸頂雙管日光燈 11 組 $480 $5,280 24 LED投射燈 3 組 $2,000 $6,000 25 100W LED 2 組 $2,300 $4,600 26 工資 50 工 $2,800 $140,000 同左 小計 $401,750 166,175 消防器材 1 10PABC乾粉滅火器 13.0 具 $800 $10,400 同左 2 火警綜合盤 1.0 組 $700 $700 同左 3 差動探測器 27.0 只 $200 $5,400 同左 4 LED C級出口標示燈 1:3 1.0 台 $900 $900 同左 5 緊急照明燈 PL 1.0 台 $600 $600 同左 6 線材、五金另料、工資 1.0 式 $30,000 $30,000 同左 小計 $48,000 同左 攝影器材 1 高解析攝影機 4 台 $2,300 $9,200 1,540 2 線材+電源線材 1 式 $5,000 $5,000 3 零星材料 1 式 $1,200 $1,200 4 安裝+測試工資 1 式 $4,500 $4,500 同左 小計 $19,900 6,040 總計 $469,650 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