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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大福宮法定代理人 陳育勝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公業福德爺

福德祠上二人共同特別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大福宮與被告公業福德爺(即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及被告福德祠(即附表二所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公業福德爺及福德祠之原管理人陳煎、陳新德已於數十年前去世,且未再選任管理人,被告為非法人團體而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行為,經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選任楊宇倢律師為被告等之特別代理人。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附表一所示土地以被告公業福德爺名義登記,附表二所示土地以福德祠名義登記(以下合簡稱系爭13筆土地),原告向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就該等土地申請更名登記,因未補正兩造確係同一主體之證據資料而遭駁回,有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附卷可按(本院卷第95、103頁),致原告在私法上之所有權人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確認利益。原告應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提起本件確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之訴訟。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大福宮係供奉福德正神為單一主神之道教寺廟,原稱「

福德祠」,於民國85年3月間經彰化縣政府核准寺廟登記在案,並訂有組織章程及設置管理委員會。據當地耆老口述,原告原建於打廉村內十字路口(即現今大安宮廟址),因發生「漳泉拼」之衝突,當地客家人乃將三山國王寄放在原告奉祀福德正神所在之福德祠,臺灣光復後,原告遷移至埔鹽鄉打廉村最西邊水溝旁之出水口處,原廟址則興建大安宮祀奉三山國王。

㈡被告公業福德爺、福德祠於日據時期即有土地所有權登記之

地籍資料,前土地管理人陳煎及陳新德址設原告舊廟址即彰化縣○○鄉○○路○○號,與原告新廟址相近,可證其等確係原告之管理人。且原告自58年土地重劃後迄今50餘年,均持有附表一、二所示系爭13筆土地之所有權狀。曾任打廉村13、14屆黃信利及曾任打廉村16、17、18、19、20屆村長陳守禮,皆世居於大福宮原廟址附近,且參與廟務多年,其2人均表示大福宮原廟址方圓1公里內除原告外,並無其他年代久遠之福德祠。承租「土地公田」之佃農施養志及陳輝煌等人,每年分二期,約於農曆6月15日、10月15日左右,在耕作物收成後會將租金繳交給原告爐主。且系爭13筆土地,百餘年來均由原告管理使用收益。足見兩造名稱雖不同,但實為同一主體。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原告稱被告登記管理人於數十年前皆已往生,其等後代子孫遷居他處未參與廟務等情,並無證據以實其說;原告雖另以大福宮設立之緣由及相關文章記載其權利主體同一性之佐證,然該等記載均係原告單方製作,尚難逕採;又關於登記被告名下土地之相關位置及使用現況,應由原告舉證證明登記被告名下土地之相關位置確與大福宮設立之緣由相符。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福宮土

地清冊(本院卷第21頁)、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23~47頁)、彰化縣寺廟登記證(本院卷第49頁)、大福宮(福德祠)歷史及沿革資料(本院卷第51頁)、埔鹽鄉寺院宮廟教堂之美出版品應本(本院卷第53~69頁)、系爭13筆土地使用現況圖說(本院卷第71頁)、系爭13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本院卷第73~93頁)、臺灣省彰化縣私有耕地租約書(本院卷第97頁)、彰化縣埔鹽鄉私有耕地租約異動登記加蓋戳記處(本院卷第99頁)、大福宮現況照片(本院卷第101頁)及證明書(本院卷第145~171頁)等證據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黃信利到庭結證稱:「(問:你住在何處?)彰化縣○

○鄉○○村○鄰○○路○巷○號之7。從小住在那裡。」、「(問:你是否有擔任過大福宮的委員或是職務?)我之前有擔任村長有插手大福宮的事情,現在沒有。」、「(問:你是否有聽過被告公業福德爺或是被告福德祠名稱?)我有聽過,這些都是在說大福宮。」、「(問:你是否知道被告公業福德爺及被告福德祠有土地?)我小時候聽人家說,從上一輩說有土地租給人家,租金收來做2月25日王爺生日、7月15日普渡(之前是19日)、8月3日百姓宮拜拜、10月謝平安等祭典。」、「(問:上開祭典是哪一間的祭典?)大福宮。」、「(問:被告公業福德爺、被告福德祠土地出租的租金是如何收取,何人處理?)每年都是大福宮的爐主每年6月15日及10月15日去收取。」、「(問:請提示本院卷第145頁原證6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否是你簽名?)是。」、「(問:證明書上面的右邊備註魚池、活動中心等土地用途,這證明書所載用途是否都是大福宮在管理?)是。」、「(問:系爭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何人?)依據我的瞭解管理人是陳煎、陳新德,這些土地都是土地公的地,土地公就是大福宮的土地公。」、「(問:你說不知道為何會登記福德爺或被告福德祠?)是。」、「(問:大福宮之前是否叫福德祠?)之前我們都說大福宮是土地公,本來是供奉在村莊祭祀,後來才移到莊尾,為了是要顧財庫。」及「(問:為何之前的住址是26號,現在是40號?)26號是陳煎的住址,不是廟的住址。」等語,核與原告所稱上情,大致相符。

㈢亦與證人施養志亦到庭證稱:「(問:你住在彰化縣○○鄉○○村○鄰○○路○○號之2,住多久?)我從出生住在那裡。

」、「(問:你有無參與大福宮的管理事務?)沒有。」、「(問:你在打廉村有無聽過被告公業福德爺、被告福德祠名稱?)我們都說是土地公田。」、「(問:你知道土地公田所指的土地公是哪裡的土地公?)是大福宮的土地公。」、「(問:大福宮之前的名稱是否是被告公業福德爺、被告福德祠?)曾經叫過福德祠。」、「(問:你有無承租土地公田?)從我爺爺開始承租,我爺爺交給我父親,我父親再交給我。」、「(問:承租土地公田是如何繳納、交給何人?)我一年交二次,6月15、10月15日都交給大福宮的爐主。」、「(問:租金交給大福宮爐主後,錢的用途?)大福宮的慶典、拜拜。」、「(問:承租的土地公田地號?)1272地號。」、「(問:你剛才說在養雞為何在你爺爺時代在種田?)我父親還在的時候我在養雞,由我父親種田,現在我把養雞的事業交給兒子,我繼承父親種田的事業。」、「(問:你做的土地公田在何處?)在我住處後方300公尺處。」、「(問:村裡面有無大安宮?)有,供奉三山國王,我知道位置在哪裡。」、「(問:請提示本院卷第70頁地圖,請確認大福宮與你的田相對位置?)這圖與我瞭解的位置相符。」、「(問:剛剛說的土地公的廟的位置是在圖上的大福宮位置?)是。」、「(問:大安宮在圖上的位置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問:一年繳二次田租的金額多少?)638斤乘以繳交租金的時價,差不多一次七、八千元,一年繳二次,繳納現金。我是繳給大福宮的爐主,拿去後會登記在大福宮簿子,是爐主登記的。」、「(問:請提示收支明細簿,是否是這本?上面有寫施養志支付租金8421元?)是這本,上面的租金是我交的。」、「(問:請提示本院卷第161頁耕作人證明書,是否你書立?)是。」及「(問:租金都是交給大福宮爐主,供大福宮廟方使用,是否正確?)是。」等語,悉相符合,益見原告所述為真。

㈣綜上可知,系爭13筆土地雖分別登記於被告名下,而未直接

登記原告名稱,衡情此應係土地登記使用原告舊稱登記、或早期登記人員誤載為以祭祀原告主神為目的祭祀公業、以及原告嗣後變更名稱且於85年始以「大福宮」為名申請寺廟登記等歷史因素所致,尚難據此即謂兩造並非同一,參以前開土地長久以來均係由原告管領,直接享有前開土地收益利益,土地權狀亦由原告持有,實際上具有相同於所有權人之法律地位,而無其他權利主體爭執其權利,且登記使用之「公業福德爺」及「福德祠」均與原告供奉之主神「福德正神」密切相關,足認原告應係系爭13筆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與前開土地登記使用名稱即被告二人,確係同一權利主體。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二人(即附表一、二所示13筆地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逐予論列,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 │登記所有權人│管理人│備註 │├──┼────────┼──────┼───┼───┤│ ⒈│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公業福德爺 │陳煎 │陳輝煌││ │段1170號 │ │ │承租 │├──┼────────┼──────┼───┼───┤│ ⒉│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同上 ││ │段1170-1號 │ │ │ │├──┼────────┼──────┼───┼───┤│ ⒊│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同上 ││ │段1212號 │ │ │ │├──┼────────┼──────┼───┼───┤│ ⒋│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施養志││ │段1272號 │ │ │承租 │├──┼────────┼──────┼───┼───┤│ ⒌│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竹木 ││ │段0560號 │ │ │ │├──┼────────┼──────┼───┼───┤│ ⒍│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竹木 ││ │段0566號 │ │ │ │└──┴────────┴──────┴───┴───┘附表二:

┌──┬────────┬──────┬───┬───┐│編號│土地地號 │登記所有權人│管理人│備註 │├──┼────────┼──────┼───┼───┤│ ⒈│彰化縣埔鹽鄉東榮│福德祠 │陳新德│舊打廉││ │段0639號 │ │ │社區活││ │ │ │ │動中心│├──┼────────┼──────┼───┼───┤│ ⒉│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陳煎 │魚池 ││ │段1456號 │ │ │ │├──┼────────┼──────┼───┼───┤│ ⒊│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同上 ││ │段0862號 │ │ │ │├──┼────────┼──────┼───┼───┤│ ⒋│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新打廉││ │段0885號 │ │ │社區活││ │ │ │ │動中心│├──┼────────┼──────┼───┼───┤│ ⒌│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同上 ││ │段0886號 │ │ │ │├──┼────────┼──────┼───┼───┤│ ⒍│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魚池 ││ │段0888號 │ │ │ │├──┼────────┼──────┼───┼───┤│ ⒎│彰化縣埔鹽鄉東榮│同上 │同上 │道路(││ │段0889號 │ │ │橋) │└──┴────────┴──────┴───┴───┘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