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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監宣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蔡再程相 對 人 蔡再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面積1649.3」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649.0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