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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監宣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林春生相 對 人 林素貞關 係 人 林黃綉

洪林金鶴

林蜜貴

林素珍

林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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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娟

林阿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之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1832分之62400」,應予更正為「62400分之1832」。

理 由

一、本件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附表編號4,該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之分子及分母係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千元。

書記官 施嘉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更正後附表:

編號 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房屋面積1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77.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土地。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1623.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土地。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546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200分之1832)土地。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