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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吳青易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自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堪認其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7,820元(計算式:預納49,020元-應納31,200元=溢繳17,820元)。從而,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7,82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洪志賢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