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王志聰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志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志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3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志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之嘉義縣水上鄉之土地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8897號強制執行程序,於110年1月20日拍定在案,為儘速聲明參與分配之需要,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台幣(下同)12,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陳志中之遺產管理人,本件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債務人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之土地已拍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刊登新聞紙廣告費收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無實際進行訴訟言詞辯論等甚為繁瑣事項,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為12,000元應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本件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除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聲請人已支出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登報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及裁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