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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86號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蘇玟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玟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2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玟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272建號、852建號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050號拍定,為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2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蘇玟嘉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債務人所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福山段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050號拍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㈡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向主

管機關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欠稅等資料、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29號)、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並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2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頪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遺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通知書、支付命令異議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審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為50,000元應為適當,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除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聲請人已支出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1,000元、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及裁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