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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9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債 權 人 葉美辰上列債權人葉美辰因與債務人陳阿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美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內稱債務人黃淑子為得標會員,自民國95年9月份起即未給付會款,然為何是向陳阿盆請求給付會款,請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