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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黃宗朝上列聲請人聲報育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核發之彰院平民善110年度司司25字第1101000104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二、經查,育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肯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清算人就任之備查在案。嗣聲請人以育肯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股東會出席簽到簿、股東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之報紙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審核前開資料無誤後,於民國110年4月13日發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查育肯公司有無欠稅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同年月16日函復:育肯公司截至110年4月16日止尚未有欠稅之情事等語,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在卷可稽,本院遂於110年4月23日以彰院平民善110年度司司25字第1101000104號函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

惟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再於110年4月30日發函本院稱:育肯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完成等語,此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書函在卷可佐。是以,育肯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既尚未核定完成,足認育肯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依首揭說明,本院前所核發如主文所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顯有違誤,應予撤銷。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