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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總燿開發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於民國110年3月2日解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是否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釋明前開股東臨時會關於股東總燿開發有限公司之表決權13,000股,是否由其於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江賢燿、江澄洋共同行使?(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公司法第181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呈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