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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聲請人 即清 算 人 鄭國烟上列聲請人聲報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二、經查,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隆生物科技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清算人就任之備查在案。嗣聲請人以百隆生物科技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提出股東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審核前開資料無誤後,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發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百隆生物科技公司有無欠稅資料。惟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於110年11月25日函覆本院稱:百隆生物科技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完成等語,此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書函在卷可佐。是以,百隆生物科技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既尚未核定完成,足認百隆生物科技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