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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王瑞彰相 對 人 楊孟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3日、107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各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600,000元之第

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5年12月26日、107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各借款①3,150,000元、②500,000元二筆借款,約定如未按月推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期應清償所欠本息;另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依約定相對人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聲請人先行墊款予特約商店,再由相對人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帳款,如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23條各項約定情事之一者,聲請人得逕終止信用卡契約、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9年11月26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上開二筆借款本息,依約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①2,629,543元、②389,260元及信用卡帳款19,444元暨其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2月2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0000-0000 117.00 10分之2 002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0000-0000 91.00 全部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附表編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式樣 主要建材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48.87 二層:26.10 三層:43.25 四層:43.25 合計:161.47 陽台:9.10 電梯樓梯間: 7.06 雨遮:3.15 全部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