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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王琬惠上列聲請人王琬惠因與相對人張銘修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琬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附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列之不動產均為「碑頭鄉」,請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後再陳本院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