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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吳明玉相 對 人 林錦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8月15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等債務,經登記在案。另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各該債權均已確定,有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37號判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在卷可憑,由此可見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且聲請人之抵押權及擔保債權亦確屬有效存在,而聲請人迄今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經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略以:相對人並無積欠債權人吳明玉任何欠款,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之土地建物,顯屬違法,相對人否認與聲請人間有任何債權債務存在,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相對人如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該債權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以及抵押權是否因於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而消滅等實體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確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權證明文件所載「債務人」係相對人林錦堂,且依聲請人所提出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前開所述判決,形式上可認確有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相對人雖主張與聲請人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實屬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 105 1521.64 三分之二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 135 10761.07 三分之二 003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 849 67.05 全部 004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 852 85.86 全部 005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 853 87.76 全部 006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 857 97.75 全部 007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 866 60.84 全部 008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53-1 10646 全部 009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1 5000 全部 010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2 5000 全部 011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3 5000 全部 012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4 4950 全部 013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6 5000 全部 014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7 5000 全部 015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8 5000 全部 016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69 4950 全部 017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73 5000 全部 018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74 5000 全部 019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75 5000 全部 020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 1476 5300 全部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43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39.27;二層:49.35;合計:88.62 全部 002 146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43.15;二層:56.26;合計:99.41 全部 003 147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42.67;二層:56.19;合計:98.86 全部 004 150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55.82;二層:67.42;合計:123.24 全部 005 153 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42.63;二層:49.37;合計:92.00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