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 請 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相 對 人 王成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留置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可據以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成文民國109年10月5日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至聲請人公司維修,嗣於109年12月3日完工,共積欠零件及修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51,654元,嗣經聲請人多次催討,至今仍未獲清償。再按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收費費率之最低標準(每日200元),按上開車輛實際停放日數151日計收停車費30,200元,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09A0183維修工作傳票、車牌號碼000-0000行車執照、車輛維修同意書、台中工業區郵局000038號存證信函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附表:相對人所有2005.1出廠,牌照號碼AYY-0231,引擎號碼1AZ0000000國瑞自用小貨車乙台。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