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蔡碧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履行期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預納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並向本院提出繳費之證明。
二、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或釋明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已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