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陳氏引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為免為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係備供原告將來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賠償原告因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該擔保物除具有上述擔保功能外,如屬被告之財產,受擔保利益人之原告自仍得以其他執行名義聲請就該擔保物強制執行。此際,應解為受擔保利益人已含有於強制執行債權範圍內拋棄對該擔保物行使權利而同意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之意思表示。易言之,供擔保人既可因受擔保利益人之同意返還而聲請返還擔保物,則執行法院即非無不得對該擔保物核發未附條件之支付轉給命令或收取命令而逕對擔保物為強制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9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法院依前揭說明而對該提存物核發未附條件之移轉命令者,債權人即得持該移轉命令向提存所聲請領取提存物,毋須債權人先代位供擔保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陳氏引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相對人為免為假執行,遂依鈞院民事判決,提供擔保金,並向鈞院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聲請人並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鈞院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提供前開擔保金其中之新臺幣(下同)4,313,637元部分,經鈞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爰代位相對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其中之4,313,637元部分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後,相對人為免為假執行,遂依前開判決提供擔保金8,281,000元,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41號提存。次查,前開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2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即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提供前開擔保金其中之4,313,637元部分,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440號就相對人所提供前開擔保金其中之4,313,637元核發移轉命令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開民事判決、提存書等件影本,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卷宗審核無誤。依首揭說明,本院民事執行處既已對系爭擔保金其中之4,313,637元核發未附條件之移轉命令,聲請人即得持該移轉命令向提存所聲請領取該4,313,637元擔保金,毋須聲請人先代位相對人聲請裁定返還該4,313,637元擔保金。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