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詹昌錦代 理 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相 對 人 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開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命清算人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報。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㈠查本件聲請人即清算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6日,向
本院聲請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開始特別清算,經本院於110年9月1日命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並確定。嗣清算人於111年8月10日依公司法第93條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呈報清算收支表、清算賸餘財產分配表、公示催告申報債權等件為證。
㈡經本院覆核,除清算人未依公司法第93條送請股東承認外,
復該條規定係規定於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第六節清算,然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適用該條規定。則本件清算人尚未依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節清算第331條規定,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是本件依法尚不能准予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1條命清算人將程序確認完備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