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洪應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榮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