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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專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Kenneth Floyd BREINHOLT)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劉庭伃律師相 對 人 劉昆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依法應視同起訴;另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法律關係約定如有涉訟時,同意以聲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亦據其提出最低服務保證同意書影本一份為證,經核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人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