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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被 告 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