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李暉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207 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2 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12,606 元【計算式:提繳勞工退休金117,456 元+勞保老年給付短少數額744,750 元+失業給付差額50,400元=912,6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提撥勞退部分117,456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
813 元【計算式:1,220 元×2/3 =8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先徵收9,207 元(10,020-813 =9,207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徐沛然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