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余宗穎
康大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薪資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40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提出列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及聲請人二人請求金額明細之聲請書狀正本並附繕本三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