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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郭曉鳴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4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