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反請求原告 楊彬杰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反請求被告 楊博洋
鐘寶珠
楊偉澤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新台幣11,197元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反請求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煜南於民國106年4月30日死亡,反請求被告鐘寶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兩人育有反請求原告、反請求被告楊偉澤、楊博洋等3名子女,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楊煜南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為各4分之1。又被繼承人楊煜南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2、3、5、6、8、9、10、17等9筆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反請求被告楊博洋之債務,並非被繼承人楊煜南之債務,自不得列為被繼承人楊煜南之遺產債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反請求被告楊博洋就上開債務所設定之抵押權,影響反請求原告之部分,應先塗銷抵押權,再為本件之遺產分割等語。並聲明:㈠反請求被告楊博洋應塗銷附表編號1、2、3、5、6、8、9、10、17等9筆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後,兩造再就如附表被繼承人楊煜南遺產(土地按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依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㈡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貳、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
次按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參、經查,依反請求原告之民事反訴狀所載,其主張以民法第1164條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反請求被告楊博洋應塗銷被繼承人楊煜南所遺如附表編號1、2、3、5、6、8、9、10、17等9筆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云云。惟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係闡述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反請求原告關於塗銷抵押權之聲明核與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完全無涉,無法得出反請求被告楊博洋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結果。再者,依反請求原告之主張,反請求被告楊博洋既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而非抵押權人,則反請求原告將楊博洋列為反請求被告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當事人顯然不適格,故反請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次查,本件反請求被告楊偉澤前於107年7月3日向本院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楊煜南之遺產,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審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反請求原告就同一繼承法律關係事實復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反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為不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反請求原告之訴,有顯無理由及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反請求原告之訴既業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余思瑩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楊煜南之遺產項目 抵押權種類及擔保金額 01 埤頭嘉和段986-1地號土地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200,000元,債權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76年9月5日 02 埤頭頂嘉和段986-2地號土地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450,000元抵押權、債權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76年7月15日 03 埤頭嘉和段986-3地號土地 同上 04 埤頭嘉和段989-8地號土地 05 埤頭嘉和段989-9地號土地 本金最高限額1,440,000元抵押權、債權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103年12月8日 06 埤頭嘉和段990地號土地 同上 07 埤頭嘉和段990-4地號土地 08 埤頭嘉和段990-5地號土地 本金最高限額1,440,000元抵押權、債權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103年12月8日 09 埤頭嘉和段990-6地號土地 同上 10 埤頭嘉和段990-7地號土地 同上 11 埤頭嘉和段986地號土地 12 埤頭中和村彰水路一段488號建物 13 埤頭嘉和段986-8地號(徵收補償地價) 14 埤頭嘉和段986-9地號(徵收補償地價) 15 埤頭嘉和段986-10地號(徵收補償地價) 16 埤頭嘉和段990-3地號 17 埤頭中和村彰水路一段488號建物(拆遷補償地價)(埤頂嘉和段23建號)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200,000元、債權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76年9月5日 18 地上物補償 17762元 19 人口及傢俱補助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