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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即 黃巧麗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許兆濓律師被 告即 黃銘洲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反請求被告 黃金喜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許兆濓律師反請求被告 黃隆昌上 一 人監 護 人 黃巧麗

黃銘洲黃金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日期:2022-01-22